短期租賃契約・住宅住宿契約 約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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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章 總則
第1條(適用及契約類別)
1. 本約款適用於本設施提供的以下契約類型(以下稱「本契約」)。
1. 短期租賃方案(以下稱「短期租賃契約」)
以居住或短期使用為目的,提供包含家具、家電、光熱費、清潔費等在內的租賃契約,依法不屬於旅館業法上的「住宿」,視為「居住」或「非住宿目的之短期使用」。
2. 住宿方案(以下稱「住宅住宿契約」)
依據住宅住宿事業法(平成29年法律第65號)提供的住宿服務,並於各申報住宅的年度提供天數不超過法定上限(180日)範圍內。
2. 本約款亦準用於上述契約所附之寢具租賃、清潔、Wi-Fi、光熱費及其他附屬服務。
3. 寢具一式(被褥、床單、枕頭等)在住宅住宿契約中基本提供,但短期租賃契約中視為選項。
4. 本約款未規定事項,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以及一般確立之慣例處理。
5. 本設施可在不違反法令及本約款宗旨範圍內,接受特約。若存在特約,該特約優先於本約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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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章 契約的成立
第2條(契約申請)
1. 利用者申請本契約時,應向本設施提供以下事項:
1. 契約方案類別(短期租賃契約/住宅住宿契約)
2. 代表人(契約者)姓名、地址、國籍、聯絡方式(電話或電子郵件)
3. 使用期間(入住日/入住時間及退房日/退房時間)
4. 使用人數及組成(成人、未成年人)
5. 其他本設施認為必要之事項
2. 申請完成並經本設施承諾時,契約成立。契約成立後,利用者須於本設施指定期限內支付規定費用。
3. 未成年人(18歲以下)契約:
1. 代表人(契約者)原則需為成年人。
2. 若代表人為未成年人,或全體利用者為未成年人,需提交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簽署之同意書。
3. 契約於線上暫時成立,但若至使用開始日仍無法提交同意書影本及當日確認原件,本設施得取消契約,拒絕使用。
4. 本設施可為確認書件真實性,直接聯絡父母或法定代理人。
5. 若無法確認或懷疑虛假申報,本設施得宣告契約無效或取消。
6. 若團體使用中代表人為成年人,同行未成年人之責任由成年代表人承擔。
4. 寢具租賃、追加清潔、延長使用、附屬服務使用等,依另行規定程序辦理。
5. 契約解除及變更,適用本設施規定之取消政策。但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強行法規優先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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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章 使用登錄及身份確認
第3條(使用登錄及身份確認)
1. 利用者於入住日或入住時,應依本設施指定方式(線上或面對面)完成以下登錄及身份確認:
1. 代表人(契約者)
a. 姓名、地址、出生日期、國籍、聯絡方式
b. 日本國籍或有日本住所之外國籍者:駕照、個人編號卡、在留卡等(保存影本)
c. 無日本住所之外國籍者:代表人及全體同行者護照(保存影本)
d. 在日美軍人員:有效美軍身分證(U.S. Military ID)或SOFA執照(保存影本)
2. 同行者(同居者或陪同者)
a. 日本國內居住者:姓名、年齡、性別登錄
b. 非日本居住外國籍者:護照出示(在日美軍人員依前款)
2. 本設施依住宅住宿事業法、旅館業法及其他法令保存登錄資料及身份確認影本,必要時提交行政機關。
3. 身份確認為履行契約、安全管理、防止犯罪、保護未成年人及法令遵守之目的。
4. 若拒絕身份確認,本設施可拒絕入住或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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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章 使用拒絕及個人資訊
第4條(使用拒絕及契約解除)
1. 利用者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,本設施得拒絕締結契約或使用,或解除已成立契約:
1. 申請不符合本約款。
2. 未提交或確認未成年者同意書。
3. 無法確認身份或提供虛假資訊。
4. 超過定員或使用目的/方式與申報不符。
5. 有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行為之可能。
6. 暴力團、反社會勢力或其關聯者。
7. 對其他使用者或鄰近住戶造成重大困擾之可能。
8. 疑似傳染性疾病。
9. 因天災、事故、設備故障等非本設施原因致使用困難。
2. 依前項解除契約時,已付費用之退還依本設施取消政策。
3. 本設施管理住宅住宿契約年度提供日數(180日)以內,若有超過風險,得改為短期租賃契約或採取其他合法措施。
第5條(個人資訊之處理)
1. 本設施依契約取得之個人資訊,於下列範圍內適當使用及管理:
1. 履行本契約及管理使用者
2. 身份確認及法令規定之申報/報告
3. 緊急聯絡、事故/災害等安全管理
4. 提升服務品質之統計分析(不具名)
2. 本設施使用之預訂管理系統(PMS、網站控制器等)資料,由各服務提供者負責保存管理。
3. 為履行契約,本設施得與支付業者、清潔業者、委託運營方共享個人資訊,並要求其保密。
4. 身份確認文件影本,依法保存期限屆滿後,適當處理銷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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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章 使用時間及費用
第6條(使用時間)
1. 利用者使用客房或居室時間原則為15:00至翌日10:00。但短期租賃契約連續使用期間中,入住日及退房日除外,可全天使用。
2. 本設施可應要求提供延時使用,另收延長費用。
第7條(費用及付款方式)
1. 使用費依契約時提示之金額及選項費用計算。
2. 支付方式包括信用卡、電子支付、預先匯款等,本設施認可之方式。
3. 預約確認後之取消、變更、中途解約之退款依本設施取消政策。
4. 使用期間內若有損壞、污損、追加清潔、延住等費用,於使用結束時另行收費。
第7條之2(線上事前手續・自助方式及免責)
1. 本設施原則不設前台,由線上手續及自助方式運營。
2. 利用者須於使用開始前完成線上事前手續(身份確認、使用者資訊登錄、使用條件確認、領取鑰匙/密碼/入室方式等)至本設施指定期限。
3. 利用者須自行確保必要通訊手段(網路、電子郵件、預訂網站訊息功能等),並確認本設施發送之訊息及通知,並採取必要應對。
4. 若未履行前述義務,導致無法領取鑰匙資訊或無法使用設施(含通信問題、未確認訊息等),本設施不負任何責任。
5. 即便發生前述情況,已支付費用依取消政策處理,利用者不得因無法使用要求退款或減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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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章 契約終了(退房)
第8條(契約終了及退房後占有)
1. 本契約於退房日/退房時間到期,或依本約款解除契約等正當理由終了,利用者完全喪失占有權。
2. 未經許可占有客室或設施部分,為不法占據,利用者須立即退房。
3. 若拒絕退房,本設施可向警察/行政機關通報,並依法要求明渡,利用者不得異議。
4. 退房後遺留物品,本設施可為安全起見移至室外或指定保管處,費用由利用者負擔。
5. 不法占據發生時,利用者須支付以下費用(法律許可範圍):
1. 不超過通常住宿費2倍之違約金
2. 導致下次預約無法接收之損失
3. 人事費、律師費及其他明渡所需費用
6. 利用者不法占據導致之損害,本設施得請求全額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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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章 契約住宅之使用及糾紛處理
第9條(使用延續及契約解除)
1. 利用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情形,本設施得於契約期間中解除契約,立即要求退房:
1. 符合第4條之拒絕事由
2. 違反設施使用規則
3. 對其他使用者、鄰居造成困擾
4. 故意或過失破壞設施或備品
5. 被確認為反社會勢力
6. 虛報使用目的申請
2. 依前項解除契約,已付費用不退,但若因設施故意、過失或法令規定應退費者不在此限。
第10條(設施責任)
1. 設施責任限於利用者入室至退房期間。
2. 因天災、傳染病擴散、政府/自治體要求、停電、斷水、通訊障礙等不可抗力導致使用不可或受限,本設施不負責(設施故意或過失除外)。
3. 因前項導致使用不可,本設施不退款或減額,故意或過失則依法令處理。
第11條(遵守使用規則)
1. 利用者須遵守設施內公告或數位方式提示之屋規及使用規則。
2. 違規造成其他使用者、鄰居或設備損害,本設施得請求賠償。
3. 利用者不得進行下列行為:
1. 噪音行為(22:00〜翌7:00大聲喧嘩、樂器演奏、電視/喇叭大音量等)
2. 商業/活動用途(未經許可商業拍攝、直播、活動、派對等)
3. 危險物品攜入(煙火、爆炸物、瓦斯瓶、易燃液體、藥物等)
4. 寵物攜入(另行許可者除外)
5. 鑰匙管理不善或第三者提供(智能鎖密碼、實體鑰匙、入室碼提供、共享、SNS公開)
6. 其他設施認為不適當行為
4. 鑰匙及密碼管理為利用者責任,遺失或洩漏,得請求更換、重設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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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章 遺失物・停車及設備/家電等
第12條(遺失物及保管)
1. 遺失物/忘記物品保管14日,之後處理。
2. 貴重物品保管7日後交警方。
3. 是否為貴重物品由本設施判定,欲為貴重物品者需事先申告。
4. 生鮮、食品、衛生用品等不適於保管之物品,退房後即處理。
第13條(停車責任)
1. 使用設施停車場,車輛管理由利用者自行負責。
2. 除非設施故意或過失,對盜竊、事故、損壞不負責。
第14條(通訊、設備、家電、備品使用及免責)
1. 設施提供之通訊設備、電器、家具、廚具、備品等(以下統稱「設備等」),僅為使用方便,設施不保證性能、持續運作或完整性。
2. 設備等故障、停止、耗損或誤操作導致之不便或損害,除設施故意或重大過失外,不負責。
3. 若製造商保固失效或零件停止供應,修理或替換困難,設施不退款或提供替代(故意或過失除外)。
4. 若設備異常,利用者須立即通知設施,延誤導致損害由利用者負責。
5. 利用者不得對設施數位設備進行:個人帳號登入、內容購買、OS或應用設定修改、名稱/網路設定變更等。
6. 違反上述規定,費用由利用者負擔,包括復原費、不正課金、專業費用、設備更換及其他損害。
7. 誤操作、不當使用、改造或混入危險物導致損害,利用者全額賠償。
8. 盜取或超範圍使用設施物品,設施可請求再取得費用、運送安裝費及附隨損害。
9. 設備點檢或維護需暫停或替換時,亦不退款或減額(設施故意或過失除外)。
10. 本條列舉為例示,所有設備適用相同免責及責任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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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章 安全・衛生・害蟲對策
第15條(安全管理及事故責任)
1. 利用者應充分注意設施安全,設備及器具自行負責使用。
2. 調理、沐浴、樓梯使用、家具或玻璃製品操作等事故或火災,除設施故意或過失外不負責。
3. 利用者過失導致火災、破損、汙損、水漏等,設施得請求修繕費及停業損害。
第16條(衛生及害蟲對策)
1. 設施定期進行清潔、防蟲、防鼠等衛生管理。
2. 非設施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之害蟲(床蝨、塵蟎、蟑螂等)損害,設施不負責。
3. 利用者發現害蟲須立即通報並遵循指示。
4. 因利用者行李或衣物引起害蟲,設施不負責,駆除費及停業損害由利用者負擔。
5. 專業檢查確認設施無過失者,不退款、補償或提供替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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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章 騷擾行為・營業時間外應對
第17條(禁止騷擾及脅迫行為)
1. 使用者不得對本設施、工作人員或鄰近住戶,進行下列行為:
(1)辱罵、大聲喧嘩、侮辱、威嚇等言行
(2)脅迫、威嚇、妨礙業務之行為
(3)虛假申報、歪曲事實之要求
(4)不當或過度的申訴行為
(5)利用社群媒體、評論網站等施加不當壓力之行為(所謂「顧客騷擾」)
(6)有損名譽、誹謗、中傷或侵犯隱私之行為
2. 若確認前項行為,本設施可即時解除契約,並要求使用者退房。
此情況下,已支付之費用不予退還。
3. 若發布無根據之評論或虛假評價,本設施可採取刪除請求、損害賠償請求及其他法律行動。
第18條(營業時間外應對)
1. 本設施櫃台(或線上應對)營業時間外發生之問題,由使用者自行承擔責任處理。
營業時間將於本設施網站或數位媒介上公告。
2. 僅限於緊急情況,本設施工作人員可前往現場。此情況可能收取出勤費或實費。
3. 下列情況視為使用者過失,可能要求支付處理費用:
(1)鑰匙(實體鑰匙或智慧鎖密碼等)遺失
(2)密碼遺忘
(3)設備、家電、數位機器操作錯誤
(4)使用者疏忽造成之所有糾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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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章 排除反社會勢力
第19條(排除反社會勢力)
1. 若使用者被判定為暴力團、反社會勢力或其相關人士,本設施可立即解除契約並要求退房。
2. 前項情況下,已支付費用不退,且本設施可向使用者請求因其行為造成之損害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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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章 準據法・管轄・語言
第20條(準據法、管轄法院、語言)
1. 本契約及本約款之準據法為日本法。
2. 若本契約發生爭議,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為本設施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。
3. 本約款以日語、英語、中文、韓語製作,如各語言版本有差異,日語版本為正式且優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