短期租赁合同・住宅住宿合同 条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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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章 总则
第1条(适用及合同类型)
1. 本条款适用于本设施提供的以下合同类型(以下简称“本合同”)。
(1) 短期租赁计划(以下简称“短期租赁合同”)
以居住或临时使用为目的,包括家具、电器、水电费、清洁费等的租赁合同,
在法律上不属于《旅馆业法》中的“住宿”,被视为“居住”或“非住宿目的的临时使用”。
(2) 住宿计划(以下简称“住宅住宿合同”)
基于《住宅住宿事业法》(平成29年法律第65号)的住宿服务,
每栋登记住宅的年度提供天数不超过法定上限(180日)。
2. 本条款同样适用于上述合同附带的床品租赁、清洁、Wi-Fi、水电费及其他附加服务。
3. 床品(被褥、床单、枕头等)在住宅住宿合同中基本提供,但在短期租赁合同中为可选项。
4.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,适用《民法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一般习惯。
5. 本设施可在不违反法律及本条款精神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,如有特别约定,则优先于本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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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章 合同的成立
第2条(合同申请)
1. 使用者申请本合同时,应向本设施提供以下事项:
(1) 合同计划类型(短期租赁合同/住宅住宿合同)
(2) 代表者(合同者)的姓名、地址、国籍、联系方式(电话或电子邮箱)
(3) 使用期间(入住日/登记入住日及退房日/登记退房日)
(4) 使用人数及构成(成人/未成年人)
(5) 其他本设施认为必要的事项
2. 申请完成并经本设施承认时,合同成立。合同成立后,使用者应在本设施指定日期前支付规定费用。
3. 未成年人(18岁以下)合同
(1) 代表者(合同者)原则上应为成年人。
(2) 若代表者为未成年人,或全体使用者为未成年人,须提交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签名盖章的同意书。
(3) 合同可先在网络上成立,但若在使用开始日前未提交同意书的复印件并在当日核实原件,本设施可取消合同并拒绝使用。
(4) 本设施可为验证提交文件的真实性,直接联系父母或代理人。
(5) 若无法确认或有虚假申报疑虑,本设施可使合同无效或取消。
(6) 若团体使用中代表者为成年人,同行未成年人由成年人代表负责。
4. 床品租赁、追加清洁、延长使用及附加服务的使用,应遵循另行规定的程序。
5. 合同解除及变更,适用本设施规定的取消政策。但若违反《消费者合同法》或其他强行法规定,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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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章 使用登记及本人确认
第3条(使用登记及本人确认)
1. 使用者在入住日或登记入住时,应按照本设施指定方式(线上或面对面)进行以下登记及本人确认:
(1) 代表者(合同者)
a. 姓名、地址、出生日期、国籍、联系方式
b. 日本国籍或在日本有住所的外国籍:驾驶证、个人编号卡、在留卡等(保存复印件)
c. 在日本无住所的外国籍:代表者及所有同行者护照(保存复印件)
d. 在日美军相关人员:有效的美军身份证(U.S. Military ID)或SOFA许可证(保存复印件)
(2) 同行者(同居者/陪同者)
a. 国内居住者:姓名、年龄、性别登记
b. 非国内居住外国籍:出示护照(在日美军相关人员按前项规定)
2. 本设施根据《住宅住宿事业法》《旅馆业法》及其他法规,保存登记信息及本人确认文件的复印件,并在必要时提交给行政机关。
3. 本人确认是为合同履行、安全管理、防止犯罪、保护未成年人及遵守法律进行。
4. 若拒绝本人确认,本设施可拒绝入住或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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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章 使用拒绝及个人信息
第4条(使用拒绝及合同解除)
1. 若使用者符合下列任一情形,本设施可拒绝合同签订或使用,或解除已成立合同:
(1) 申请不符合本条款
(2) 未成年人合同未提交或未确认同意书
(3) 无法确认身份或提供虚假信息
(4) 超过定员或使用目的/方式与申报不符
(5) 有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行为的可能
(6) 属于暴力团、反社会势力或其关系人
(7) 对其他使用者/邻近居民有严重骚扰可能
(8) 疑似传染病
(9) 因天灾、事故、设备故障等非本设施原因而无法使用
2. 根据前款解除合同时,已支付费用的退还及金额按本设施取消政策处理。
3. 对住宅住宿合同,本设施管理年度提供天数不超过180天,如有超出可能,将切换为短期租赁合同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。
第5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)
1. 本设施对合同取得的个人信息,在以下目的范围内适当使用与管理:
(1) 履行合同及管理使用者
(2) 本人确认及法定申报/报告
(3) 紧急联系、事故/灾害安全管理
(4) 服务质量提升的统计分析(不涉及个人识别)
2. 本设施使用的预约管理系统(PMS、网站控制系统等)数据由各服务提供者负责保存与管理。
3. 为履行合同,本设施可与支付机构、清洁公司、委托运营方等共享个人信息,并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。
4. 本人确认文件复印件等,依法保存期限届满后,予以适当销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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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章 使用时间及费用
第6条(使用时间)
1. 使用者可使用客房或居室时间原则为15:00至次日10:00。
但短期租赁合同连续使用时,除入住日及退房日外,可全天使用。
2. 本设施可应要求提供超时使用,但需支付另行规定的延长费用。
第7条(费用及支付方式)
1. 使用费用按合同签订时提示金额及附加费用计算。
2. 支付方式为信用卡、电子支付、预先汇款等本设施认可方式。
3. 预订确认后的取消、变更、中途解约退款按本设施取消政策处理。
4. 使用期间发生的破损、污损、追加清洁、延住等费用,使用结束时另行收取。
第7条之2(在线事前手续、自助方式及免责)
1. 本设施原则不设前台,采用在线手续及自助方式运营。
2. 使用者在使用开始前,应在本设施指定期限内完成在线事前手续(包括本人确认、使用者信息登记、使用条件确认、钥匙/暗码/入室方法领取及本设施指定的其他手续)。
3. 使用者须自行确保事前手续所需通信工具(互联网连接、邮件接收环境、使用的预约网站消息功能等),并确认本设施发送的所有信息、邮件、通知并采取必要措施。
4. 若使用者未履行前款义务,导致无法领取钥匙信息/入室方法或无法使用本设施(包括手续未完成、通信设备问题、未确认本设施通知等),本设施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5. 即使发生前款情况,已支付费用按取消政策处理,使用者不得以无法使用为由要求退款或减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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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章 合同结束(退房)
第8条(合同结束及退房后占有)
1. 本合同在退房日/退房时间届满,或依据本条款解除合同或其他正当理由终止,使用者对本设施的占有权完全失效。
2. 合同结束后,未经本设施许可占有客房或设施部分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,使用者须立即退房。
3. 使用者拒绝退房时,本设施可向警察、行政机关等报告,并通过法律程序要求腾退,使用者不得提出异议。
4. 合同结束后,使用者遗留的行李或私人物品,本设施可为安全起见,将其移至室外或指定保管处。
搬移、保管及处置费用由使用者承担。
5. 若发生非法占有,使用者须支付以下费用(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由本设施规定):
(1) 不超过正常住宿费2倍的违约金
(2) 造成下一预订无法接受的损失
(3) 人工费、律师费及其他腾退产生的一切费用
6. 使用者非法占有造成的损害,本设施可全额向使用者追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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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章 合同住宅使用及纠纷处理
第9条(继续使用及合同解除)
1. 若使用者符合下列任一情形,本设施可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,立即要求退房:
(1) 符合第4条规定的拒绝使用情形
(2) 违反本设施使用规则
(3) 对其他使用者或邻近居民造成骚扰
(4) 故意或过失损坏设施或物品
(5) 确认为反社会势力
(6) 以虚假目的申请
2. 根据前款解除合同,已支付费用不退。但若本设施故意或过失,或法律规定产生退款义务,则不在此限。
第10条(设施责任)
1. 本设施责任仅限于使用者入室至退房期间。
2. 因天灾、传染病扩散、政府/自治体要求、停电、断水、通信障碍等非本设施原因导致无法使用或限制,本设施不承担责任(设施故意或过失除外)。
3. 若因前款情况无法使用,本设施不减免或退还费用。但设施有故意或过失时,按法律处理。
第11条(遵守使用规则)
1. 使用者必须遵守设施内公告或电子方式显示的房屋规则及使用规定。
2. 因违反使用规则对其他使用者、邻居或设备造成损害,本设施可向使用者追偿。
3. 使用者不得进行以下行为:
(1) 噪音行为:22:00至次日7:00的大声喧哗、乐器演奏、电视/音响高音量等
(2) 商用或活动使用:未经本设施许可进行商业拍摄、直播(盈利目的)、活动、派对等
(3) 危险物品携带:烟花、爆炸物、气罐、易燃液体、毒品等
(4) 宠物携带:未经本设施允许除外
(5) 钥匙信息管理不当及提供给第三方:智能锁密码、物理钥匙、入室代码提供、共享或发布至SNS等
(6) 其他本设施认为不适当的行为
4. 钥匙、暗码等管理由使用者负责,如丢失或泄露,本设施可收取更换费、重设费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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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章 遗失物、停车及设备/家电等
第12条(遗失物及保管)
1. 遗失物/忘记物品保管14天(含发现日),之后处理。
2. 贵重物品保管7天后,上交最近派出所。
3. 是否为贵重物品由本设施判断,如需贵重物品处理需提前申报。
4. 不适合保管的生鲜、食品、卫生用品等物品在退房后立即处理。
第13条(停车责任)
1. 使用本设施停车场时,车辆管理由使用者自行负责。
2. 除设施故意或过失外,盗窃、事故、损坏等不承担责任。
第14条(通信、设备、设施、家电、备品使用及免责)
1. 本设施提供的通信设备、电器、家具、厨具、洗护用品等(以下简称“设备等”)为方便使用者设置,不保证性能、持续运行或完整性。
2. 设备等的故障、停止、损耗、误操作等造成的不便、事故、损害,设施不承担责任(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)。
3. 因制造商保修期届满、零件供应停止等导致修理/更换/替代困难,设施不提供退款或减免(故意或过失除外)。
4. 使用者发现设备异常,应立即报告,延迟报告造成的损失由使用者承担。
5. 使用者不得对设施数字设备(电视、流媒体设备、语音助手、Wi-Fi路由器等)进行以下行为:
(1) 使用个人账户登录、添加、绑定
(2) 购买、付费、租赁、订阅内容/应用/服务
(3) 更改操作系统/应用设置、初始化、重新登录、功能限制修改
(4) 更改设备名称、网络设置、配对操作
(5) 非设施意图的账户/外部服务绑定
(6) 其他妨碍设施设备管理行为
6. 违反前款行为的,使用者承担以下费用:
(1) 恢复原状的设置修复费
(2) 非法付费或购买费用全额
(3) 为账户保护进行的额外作业费
(4) 专业服务费用、设备更换费
(5) 设施业务损失、停业损失、管理负担
(6) 其他设施遭受的全部损失
7. 误操作、不当使用、改造、混入危险物导致设施或第三方损害,使用者全额赔偿。
8. 使用者或同行者盗取或超范围使用设施设备(除标明可带走的物品),设施可向使用者索赔再采购费、运送及安装费及相关停业损失等。
9. 因点检、保养暂停、撤除或更换设备等情况,也不提供退款或减免(故意或过失除外)。
10. 本条列举事项为示例,设施所有设备适用同等免责及责任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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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章 安全、卫生及害虫对策
第15条(安全管理及事故责任)
1. 使用者应在设施内注意安全,自行负责使用设备及器具。
2. 因烹饪、沐浴、楼梯、家具、玻璃制品等导致的事故或火灾,设施不承担责任(设施故意或过失除外)。
3. 使用者过失造成火灾、破损、污损、水漏等,设施可索取修复费、停业损失等。
第16条(卫生及害虫对策)
1. 本设施定期进行清洁、防虫、防鼠等卫生管理。
2. 非设施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害虫(床虱、螨虫、蟑螂等)造成的损害,设施不承担责任。
3. 使用者发现害虫等,应立即报告并遵守设施指示。
4. 使用者行李或衣物引起的害虫发生,设施不承担责任,可收取灭虫费及停业损失等。
5. 若专业检测确认设施无过失,不提供退款、补偿或替代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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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章 骚扰及营业时间外应对
第17条(骚扰及威胁行为禁止)
1. 使用者不得对设施、工作人员或邻近居民进行以下行为:
(1) 暴言、大声、侮辱、威吓等言行
(2) 威胁、恐吓、妨碍业务行为
(3) 虚假申告、歪曲事实的要求
(4) 不当或过度投诉行为
(5) 利用SNS、点评网站等施加不正当压力(所谓顾客骚扰)
(6) 名誉毁损、诽谤、中伤、侵犯隐私等行为
2. 若确认发生前款行为,设施可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房,已支付费用不退。
3. 对无依据的点评或虚假评论,设施可要求删除、索赔及采取其他法律措施。
第18条(营业时间外应对)
1. 营业时间外发生的纠纷,由使用者自行承担责任。营业时间在设施网站或电子媒体上公布。
2. 仅在紧急情况下,设施工作人员可能前往现场,产生的出动费或实际费用可向使用者收取。
3. 以下情况视为使用者过失,可收取处理费用:
(1) 钥匙(实体钥匙/智能锁密码等)丢失
(2) 忘记暗码
(3) 设备/家电/数字设备操作失误
(4) 使用者不注意引发的各类纠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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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章 排除反社会势力
第19条(排除反社会势力)
1. 若使用者被确认是暴力团、反社会势力或其关系人,设施可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房。
2. 若符合前款情况,已支付费用不退,设施可向使用者索赔因此造成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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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章 准据法、管辖及语言
第20条(准据法、管辖法院及语言)
1. 本合同及本条款适用日本法律。
2. 若发生争议,以设施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为第一审专属管辖法院。
3. 本条款以日语、英语、中文、韩语制定,如各语言版本存在差异,以日语版为正式及优先版本。